
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1一、项目组成员介绍
项目负责人:从业10年的资深注册会计师
项目组成员1我:从业第33个月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组成员2:从业第16个月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组成员3:从业第36个月的审计员
二、项目组任务
我们此次的工作性质是财务尽职调查,目标对象是对X集团下属开采镍矿石为主的A公司和B公司及C公司组成的资产包进行初步审慎性调查。
三、项目组背景
X集团为一在全国有近40处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的企业,其中集中于镍、铜等金属。该公司目前战略计划为拟将其前述资产包通过买壳上市或则借壳上市的计划实现资产包流通于证券二级市场。
重组上市一般分为两种:1、买壳上市即先买壳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再增资配股注入优质资产。2、借壳上市则是在实施前即已拥有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后增资配股注入优质资产。而买壳上市的操作方式也有很多不同,有直接在二级市场通过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控制权;也有通过定向增发的形式扩股取得控制权,然后再用增发的资金购买优良资产;也有通过特殊方式在证监会豁免全面要约的形式下取得控制权等等。
根据不同的操作方式,面对的监管层也不一样。如只要是涉及增发股票筹集现金的,都要通过发审委。而除此之外的操作方式一般都是有重组委审核,所以很少会有选择两种方式都进行的运作。
四、项目实施过程
1、出师不利未获取业务约定书
在初步实施该项目的过程中,我们碰到的第一个困难是,从接到通知出差至我们到达客户现场,总共不到24小时。了解客户的环境和实体就更不用谈了,最基本的一点,我们连工作目标都不知道是什么。于是项目负责人提出了向合伙人索取业务约定书。在此,我个人的体会是,从业审计两年多,我做的业务主要集中在IPO和年审,这也是事务所的通用业务,而通用业务的业务约定书也都是大同小异。
所以,我也很少意识到业务约定书对于我们工作范围和方式的影响有多大。在此,有必要返回理论层面提起业务约定书的概念: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工作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A、委托与受托关系可以决定我们以什么样的身份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如果委托方是被审计单位,即委托方=工作对象责任方,那么我们的身份就是直接受雇者,沟通的方式可以不至于太谨慎和尴尬。假如委托方不是被审计单位,那么我们的身份就是间接受雇者,采取的沟通方式可能需要委婉和谨慎些。特别是在涉及权益性交易时的前期调查,就更应该持谨慎态度,适当的点到为止就可以了,但又必须完成委托方交给我们的任务。因为,有些适可而止的问题可以在后续的审计过程中解决。
B、工作目标和范围决定了我们实施程序的性质、范围、及工作重点。也许,业务约定书规定我们的工作任务就不是审计,甚至我们使用的指导性准则就不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如笔者参与的X项目指导性文件为《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重大资产重组》,在这个文件的指导下实施我们的专业程序和做出专业判断,才能制作出一个委托方需要的成果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对于该描述,我将在下文继续)。
C、报告的格式,通常来说如果是审计业务,报告格式一般来说大家都知道,无明显差异,而且大多事务所都有自己的模版。可是,如果业务约定书约定不是事务所的通用业务,那么我们就要根据约定书中委托方的需求做出其需要的模板,披露充分的信息。
尽管项目负责人提出了向合伙人索取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但是要求未果。只获取了一个信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于是,我们开始尝试理解在《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重大资产重组》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前期需要执行的工作,在此我们的前期是你所能想象到的最前期的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业务财务尽职调查
经过了解,我们此次项目的任务是受某私募委托对某即将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初步调查。之后,根据实际的可行性投资情况,该私募将进行权益性投资,并在之后将其注入上市公司并获取同等对价股权。由此,我们的任务就是对该项资产包进行一个财务尽职调查(也叫财务审慎性调查),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重组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同业竞争、股权关系、可持续经营等)、资产的合法属性、或有债务和事项的描述及评价、财务报告的合理性、按照上市公司额定标准要求,提供管理层建议书提示公司待完善和整改的地方等等。
所谓财务尽职调查,应该是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能够给予定性。但是,不管是何种定性方式,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为委托方针对被调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做出一个合理判断和预期规划。这也是为什么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版,因为根据不同的委托方,在不同的战略阶段,会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规划,那么报告的重点和格式自然不一样。
故而,目前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水平从绝对意义上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层次,这种水平没有大所、小所之分,没有审计系统好坏之分,纯粹就是个人综合能力(包含项目管理能力)的展现。一般来讲,审计业务只会涉及如何设计程序去发现问题和规避法律责任,往往不会从实际意义角度帮助企业解绝问题(我们暂且不考虑职业道德规范),而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独立性可以以后再考虑)。
根据个人的理解,财务尽职调查按照需求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A:权益性融资财务尽职调查
所谓权益性融资,即公司的所有者将发生适当的变更,其中包含有定向者亦有不定向者。在此,我根据预期使用者的不同将权益性融资有分为以下两种:
A1:IPO目标式权益性融资财务尽职调查:
该种类型的财务尽职调查是当下最为广泛和综合的尽职调查之一,且是最具挑战的工作。这其中要求项目工作组不单只是具备扎实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而且要求其能熟练的掌握《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手册》。而真真意义上具备这几项能力的财务工作者必定已经承接过N次IPO财务审计工作,而且在当下这种金融行业高收益的环境下,只有少数者依然坚守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岗位上。所以,这也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因素之一。
这种类型的财务尽调查要求我们必须关注企业资产的合法属性、产品的盈利模式、以往一定年度的财务报表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的判断及其相应财务战略的选择、行业发展的前景、行业特殊的法律限制和或有事项、企业预期经营成果的规划、融资成本的测算(我们所能测算的一般是税务成本,这在更大程度上也涉及到了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等。
A2;股权收购式权益性融资财务尽职调查:
股权收购式权益性融资财务尽职调查相对而言就没有A1复杂,所以更多 ……此处隐藏5702个字……>
3、是否与掌握关键技术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4、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合同;
5、员工报酬结构。
三、市场情况尽职调查
创业者商业计划书中的那些关于市场的分析和预测,仅仅是参考。VC会独立地对市场进行尽职调查,VC的.市场分析工作是由专业人士来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产品生命周期(成长期、稳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发展趋势;
2、目标产品市场规模与增长潜力分析(自然更换、系统升级、扩大应用等);
3、核心竞争力构成(技术、品牌、市场份额、销售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等);
4、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5、主要客户构成及其在销售额中的比例。
四、技术情况尽职调查
1、核心技术名称、所有权人、来源方式、其他说明;
2、公司参与制订产品或技术的行业标准和质量检测标准情况;
3、公司已往的研究与开发成果,行业内技术权威对企业的技术情况的评价;
4、公司在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明细;
5、计划再投入的开发资金量及用途。
五、财务情况尽职调查
财务的尽职调查,可能要算是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为两大块:过去的财务数据和未来的财务预测。
1、企业财务报表(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往年经审计年报,最近一期月报);
2、分产品/地区销售、成本、利润情况;
3、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说明和资质;
4、对造成财务报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因素的说明。
六、法务情况尽职调查
提供公司总部、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员工合约、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商标备案、诉讼记录等等。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合同;
4、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5、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4这种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指通过律师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发现潜在法律风险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为企业并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律师尽职调查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查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它们对收购及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投资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财务账册的准确性,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合理有效的律师尽职调查有利于合理评估风险。投资行为许多环节要接受法律的监管,往往触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这些因素必将增加收购后整合的风险。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包括财务、人事、管理、市场等各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地减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而引发的风险。同时还能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在投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然而价格又是基于对目标企业本身价值的估算。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后,即可作为向出售方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法律风险,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律师尽职调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4、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5、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发至目标企业;
6、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
7、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
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
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会要求对方做出声明和保证;
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
12、律师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鉴于大部分供调查的文件材料都是由目标公司提供的,所以,有些律师在操作时并没有主动的去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再次的核实,这同样是不妥的,因为目标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的可能性。并购律师应对其提供文件中的最关键问题进行再次核实,例如,其合法主体性应到工商局核实,其房产权属应到房管局核实等等。
法律尽职调查的完成后,并购律师一定要给收购方一个真实的、可靠的结论,不能有任何虚假和水分,要将风险要充分的向收购方予以揭示,即使收购方因此而放弃了收购。因为并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极力的促成交易。